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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廉政建设制度》

发布时间:2009-06-09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室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一、领导班子廉洁自律规定
    为了规范领导班子的行为,使班子成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纪委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委班子成员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对照廉洁自律规定进行检查,增强廉政勤政优政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
    二、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严于律己,为政清廉,加强对子女、亲友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单位名义谋取私利。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或私下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准到有关单位报销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无偿占用下属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
    四、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属成员婚丧嫁娶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五、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六、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
违反本规定应追究责任的,由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二、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焦作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廉政建设,使全体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消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廉洁从政规定要求,结合市发改委实际,特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或收受基层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电脑、移动电话、交通工具及其它贵重物品。
    二、不准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本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费用;不准公款私用或者进行营利性活动。
    三、不准奢侈浪费,用公款或到基层企事业单位大吃大喝;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用公款为个人住宅配备电脑、支付上网费、安装住宅电话、购买移动电话以及违规报销电话费。
    五、不准组织公费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准接受基层企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国内外私人旅游活动。
    六、不准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在经济实体中兼职、领取兼职报酬。
    七、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或装修个人住房。
    八、不准私自占用、借用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小汽车。
    九、不准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私设账号或变相挂靠别单位账号、公款私存、公款私分。
    十、不准将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高档物品带回个人家中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应报分管主任批准,任务结束后及时返回原部门。
    十一、不准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摊派或变相摊派会议费、广告费、赞助费。
    十二、不准在单位采购、工程施工、会务接待。组团招商考察等活动中收受各种回扣。
    十三、不准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采取不正当手段为个人谋取职位。
以上规定请自觉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按照有关法规、条例、办法进行处理。
 
三、科长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和工作部署,实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本科室副科长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科内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定期分析研究科室内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检查、督促本科干部职工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分析研究本科室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状况。
    三、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科室干部职工进行思想政治学习、遵纪守法教育、形势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增强反腐倡廉意识的拒腐防变能力,维护机关的良好形象。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五、组织召开科务会议,开展谈心活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廉政监督员工作制度
    为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开辟多渠道听取群众意见,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努力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特聘请廉政监督员。
    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反映人民群众对发改委机关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情况的意见和要求;
  (二)注意发现和及时反映发改委机关干部违法违纪行为,转递人民群众对发改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宣传纪检监察工作,鼓励人民群众对发改委工作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二、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听取了解有关情况;
  (二)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发改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关会议及其活动;
  (三)了解所反映的意见以及检举材料的办理情况;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队伍建设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员的义务
  (一)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经常开展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
  (二)维护党和人民群众利益,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每半年召开一次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对发改委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监督员提出的具体事项。
    五、采取邀请监督员检查工作,参加工作汇报会,听取述职报告,以及定期不定期走访的方式,加强与监督员的联系,及时接受监督。
    六、监督员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和其他有关监督事项,要列入督办事项,进行登记、督办和反馈。
    七、监督员组织联络日常工作,由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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