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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下达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2009年省市补助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2-04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投资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各县(市)区发改委:
    现将省发改委《关于下达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
2009年省补助投资计划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09]152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次计划安排我市2009年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210个,2009年省以下投资补助793.8万元。其中:省补助投资277.83万元(含省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220.33万元和省管党费57.50万元),市县财政配套515.97万元(市财政配套221.12万元和县级财政配套294.85)。本次计划中的中央投资部分,待中央补助投资计划下达后另行转发下达。以上投资全部纳入我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二、解决我市村级组织无活动场所问题,对于提高党的基层组织战斗力和党的执政能力,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上级有关要求,会同本地组织、财政等部门认真做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
    三、要加强资金管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或挪用。同时,要认真做好县级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保证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不得增加乡村债务和农民负担。对于超出本次下达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项目,超出的建设资金全部由县(市)区当地政府自筹解决。
    四、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在组织建设时,要结合本地特点,按照省统一设计的方案实施,以县为单位集中组织招投标和施工建设,尽量做到功能实用、朴素大方,确保2009年底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五、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要配合组织部门加强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检查和督促,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及时做好对已竣工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
    六、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属于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使用权归村集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附件:焦作市2009年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省、市补助投资计划表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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