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
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责任,本制度适用于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监督内容)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主要是行政机关针
对准予被许可人许可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等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的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方式)许可监督检查按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
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对被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包括书面审查、定期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主要由审批许可事项的业务科室负责;专项监督指按照国家、省、市、区的统一部署,对某一专题审批事项专门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由委统一组织力量,集中时间按开展对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需事先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检查人员和检
查的时间、方式。
第四条 监督检查必须实行书面记录,对检查情况、处理结
果都要制作专门文书,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需要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的,相关科室须提供方便。
第五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市场经营
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七条 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有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被许
可人有权通过各种渠道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对责任人员做出相应处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