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山阳区焦东南路2258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范宝堂 职务: 总经理
根据焦发改价检[2012]583号“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委于2012年10月9日对你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名称为:中海欧凯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证号分别为焦房预售证第201139号和焦房预售证第2012第29号)并正在销售的1、2、3、5、6号商住楼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经查:你公司正在销售的1、2、3、6四栋楼房已经销售完毕,5号楼还有11套正在销售。销售价目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缺少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层高等核心因素。
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及《河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九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张贴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我委2012年9月已经多次对你单位进行过提醒告诫,你单位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价行为应从严查处,裁量阶次为IV。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函》第二条“对于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区别情况实施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如未标每套在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层高等核心因素,根据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按每套3000元罚款处罚”以及《河南省发展改革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四)《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阶次为IV,行政处罚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11套正在销售的房源每套罚款3000元,合计罚款33000元。
限你单位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33000元上缴焦作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