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南理工大学校办产业总公司
地 址:河南省焦作市理工大学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丁安民 职务:总经理
电话:3986086
本机关依法于2013年11月20日至2013年12月4日对你公司2012年1月至2013年10月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依据豫计收费[2002]454号文件规定:“从事建设环境影响咨询服务工作,必须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收费前,应当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经查,你公司有资质证书,收费按照豫计收费[2002]454号文件和焦政[2009]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但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明细帐、公司领导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为证。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尽快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所列的“不按规定办理或审验收费许可证,未亮证收费或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和证据看,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做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开具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50000元上缴焦作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你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或者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