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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中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宿舍楼棚户区改造项目(高层住宅、综合楼)销售基准价格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6-08-26   文号:焦发改价格〔2016〕335号   来源:价管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河南中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河南中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宿舍楼棚户区改造项目(高层住宅、综合楼)进行价格核定的请示》(中企 [2013]003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棚户区改造的意见》(焦政[2010]9号)、《焦作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准河南中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宿舍楼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批复》(焦发改城市[2010]874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市价格成本监测所关于《河南中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宿舍楼棚户区改造项目(高层住宅、综合楼)成本监审报告书》(焦成审字[2015]15号),经我委审价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就你公司宿舍楼棚户区改造项目(高层住宅、综合楼)销售价格函告如下:

一、你公司宿舍楼棚户区改造项目(高层住宅、综合楼)销售基准价格为2329/平方米,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分割零售单套住房,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并报市房产管理中心备案,以便在办理房屋销售手续时审查核对。

三、你公司在销售时必须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以上价格批准文号、基准价格标准、单套房屋价格表,公示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燃气安装费已经计入价格,不得在房价外收取。

2016817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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