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发改委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焦作市)政策法规 (焦作市)

关于建立焦作市城区车用天然气价格与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联动机制的通知(试行)

发布时间:2017-12-15   文号:焦发改价格〔2017〕585号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价管科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建立焦作市城区车用天然气价格与

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联动机制的通知(试行)

 

焦发改价格〔2017585

市客运管理处,各出租汽车公司:

最近一个时期,由于天然气供应紧张、采暖季上游天然气价格上浮等因素,导致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上涨,出租汽车出现了加气难情况。11月初我市城区车用天然气价格为5.3/公斤,122日至今车用天然气价格上涨到6.8/公斤,增加了城区出租汽车运营燃料成本。通过调查研究、风险评估,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决定建立焦作市城区车用天然气价格与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动条件

车用天然气价格作为联动机制启动条件,以车用天然气价格6/公斤为基准价,当车用天然气价格高于6/公斤(含)并持续10天,启动增加燃油附加费标准;当车用天然气价格低于6/公斤并持续10天,取消增加的燃油附加费标准。国家规定天然气价格浮动时间为20171112018331日,因此,我市增加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截止到2018331

二、联动标准

车用天然气价格变动符合联动条件时,对出租汽车乘客加收燃油附加费标准为1/次。

三、其他要求

(一)交通部门每天要对车用天然气价格进行监测,当达到联动条件时需报发改部门复核。需要增加或取消燃油附加费时,交通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向市政府报告后,交通部门通知出租汽车公司执行联动机制,并督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明码标价以及向社会宣传公告等工作。

(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出租汽车行业价格监管,对不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

(三)交通部门要加强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健全行业管理制度。

(四)交通、发改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社会舆论,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鼓励市民选择公交车、网约车、共享单车等出行工具。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交通运输局

 

                    20171215

(完)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2025 Jiaozuo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ion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 jzsfgw@163.com 电话:0391-3569032 3569855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
豫ICP备11016930号 豫公网安备 4108020200001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