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市盐业管理局: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食盐出厂价格提高暨我省食盐价格调整方案的批复》(豫发改价管[2009]21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即贯彻执行。
一、继续统一规范城乡差价,城乡差价按焦发改价管[2006]561号文件执行,即80元/吨。
二、各县(市)区发改委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的方案要求,加强对本地食盐各个环节价格的监管。
三、市盐业管理局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