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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各地要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促进蔬菜生产和流通

发布时间:2011-08-05      来源:焦作市基金办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为进一步落实国发{2010}26号文件精神,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2011)959号文分别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促进蔬菜生产和流通,支持大型蔬菜种植基地和城市蔬菜直销网络建设,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支持蔬菜生产和流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价格调节基金的30%。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于2011年底前依法建立完善价格调节基金。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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