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发改价格〔2013〕71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市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3〕2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豫发改价管〔2013〕232号(下).doc;
豫发改价管〔2013〕232号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xls;
豫发改价管〔2013〕232号附件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xls;
豫发改价管〔2013〕232号附件3 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xls




二○一三年二月一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