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财政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黄河河务局联合印发了《河南省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该细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440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目的是规范和加强河南省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管理,取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细则中明确今后滩区内居民因滩区运用造成一定损失的,将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给予补偿,其中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20%。补偿标准按县级统计部门上报的前三年(不含运用年份)同季主要农作物年均亩产值的60-80%核定。居民住房损失补偿标准,按主体部分损失价值的70%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