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1] 1315号)文件中,就创造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做出如下规定:
(一)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
(二)县级以上政府和升级以上开发区应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建立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三)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与企业(项目)的对接平台。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等有关部门每年都要定期向管理企业推荐好企业、好项目,并随时提供咨询服务。
(四)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项目,优先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和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在资金、土地供应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五)鼓励商业银行在本省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鼓励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投资或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
(六)股权投资企业在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年检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七)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的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实施监管,监管办法另行制订,以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健康发展。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