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公告公示

关于印发《焦作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85

 

 

焦作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协助开展营商环境建设监督作用,拓宽监督领域,健全营商环境监督网络,科学完善我市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等组成。

第三条  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的聘任、解聘工作,并指导其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聘任及解聘

 

第四条  聘任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较强的责任心;

(二)处事公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遵纪守法,关心市场主体,密切联系群众;

(三)热心公益事业,甘于志愿服务,主动热心参与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四)熟悉国家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相关业务知识;

(五)愿意监督、敢于监督,能够主动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

(六)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无个人失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五条  聘任程序

(一)特邀监督员由市人大、市政协、市工商联、群团组织、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有关单位,以及各县(市)区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本人自愿原则推荐,并填写《焦作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推荐表》;

(二)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并结合考察和公示情况确定特邀监督员;

(三)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特邀监督员颁发聘书和工作证件;

(四)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两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求本人同意,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续聘。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予以解聘:

(一)在聘任期间有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

(二)本人提出不再担任特邀监督员的;

(三)因身体状况或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监督工作的;

(四)任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职责确定工作任务的;

(五)发生不符合特邀监督员聘任条件问题的。

 

第三章  监督范围

 

第七条  监督对象包括:

(一)市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机构;

(二)公共服务单位,包括电力、供水、供气、供暖、通信、邮政、公共交通、教育科研、卫生健康、金融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

(四)国有企业和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公司;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营商环境监督对象的单位。

 

第四章  工作职责及流程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及时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企业和群众对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收集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

(四)根据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需要和安排,参与有关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培训、座谈、调研、明察暗访等活动。

第九条  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发现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存在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监督员证件,向被监督单位或被监督人员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被监督单位或被监督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监督工作,虚心采纳监督意见。对能够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整改到位;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在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反馈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整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整改结果反馈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

被监督单位或被监督人员拒不改正的,或未按时反馈整改方案和结果的,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在听取被监督单位或被监督人员申辩后,决定是否将监督意见向被监督单位的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监督意见。被监督单位的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接到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的书面监督意见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反馈书面办理意见。

第十条  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发现重大损害营商环境案件问题线索时,应当及时向市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投诉举报材料。市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特邀监督员应发挥日常监督作用,根据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召开特邀监督员座谈会,交流情况,探讨问题,听取特邀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忠于职守,表现优异,为全市营商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特邀监督员,予以通报表扬,并在评先评优时向有关单位和组织予以推荐。对不能正确履职尽责,发挥监督作用不明显或发生符合解聘情形问题的特邀监督员,及时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特邀监督员实行动态调整工作机制,如有被解聘的特邀监督员,由其来源渠道或所推荐单位再次筛选补充推荐。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特邀监督员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监督调查及受委托事项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特邀监督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以特邀监督员身份从事与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开展监督工作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要廉洁自律,注意形象,不能因个人原因,给监督对象带来不便和增加负担。

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营商环境监督员工作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特邀监督员除予以解聘外,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