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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民政局 焦作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管理工作的通知
焦作市民政局 焦作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管理工作的通知
焦民〔2022〕68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深入推进焦作市“4211”智慧养老模式,大力提升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积极维护特困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供养服务机构)实际,现就加强全市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一)健全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应加强对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导供养服务机构建立完善日常管理、档案管理、消防安全、食品卫生、护理服务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基础管理工作机制,加强财务人员岗位设置、账簿建立、会计核算等。成立由各级民政干部、工作人员、特困供养对象等组成的管理委员会,监督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实行民主管理。供养服务机构设立公开栏,全面推行事务公开、财务公开、奖励公开制度。健全24小时值班巡夜和查房制度、供养对象出入登记及外出请销假制度等,严防发生老年人私自出走、走失等问题。主动参加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对照标准,补齐短板弱项,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二)加强队伍建设。工作人员与供养服务对象配备比例,参照《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豫政〔2016〕79号)执行。强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岗位职责,护理员应接受基本照护专业科目的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小时。依岗定人发放护理费。定期组织考核,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应予以调整或解聘。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才,鼓励供养服务机构设立志愿服务站点,积极培育养老志愿者队伍。
(三)规范供养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与供养对象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入院评估制度,对供养对象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建立供养对象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保护供养对象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为供养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在供养对象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二、供养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抓好安全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高度关注供养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责任制。供养服务机构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供养服务机构安全责任落实和安全设施建设,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到人。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季度、乡镇政府每月至少对供养服务机构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分别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按月形成年度安全档案备查。
(二)扎实抓好心理慰藉。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多角度、多手段做好思想工作,及时解决供养对象之间、供养对象与工作人员的矛盾,理顺不良情绪,确保内部关系融洽。密切关注供养对象心理状态和身体状况,重点做好情绪异常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安抚慰藉、人文关怀,防范自杀、自伤、伤害他人等事件案件发生。供养对象可以自主选择集中或分散供养形式,对入院后发现患精神病、严重传染病的供养对象,负法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做好送医治疗和救治工作。
(三)常态抓好疫情防控。持续高度关注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供养服务机构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压紧压实疫情防控属地责任、行业责任、主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确保供养对象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供养服务机构实行封闭管理时,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要连续进行两轮核酸检测,后期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开展检测。供养服务机构核酸检测由卫健、疾控部门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按照规范的防护要求上门开展检测。核酸检测费用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财政承担。
三、供养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
(一)加强经费保障。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资金应当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救助供养标准,纳入当地财政专项保障,并按时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及经费由各县(市、区)制定并保障。合理设置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的购买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二)加强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严格抓好资金监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施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不得用于编制内正式人员工资支出等。供养服务机构要根据供养对象实际情况据实申请补助资金,不得编造事实、更改数据等冒领、骗取财政资金。救助供养资金中的照料护理费,可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护理费,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原则上仅用于护理员的工资、购买、维修、维护供养对象护理用品及购买第三方护理服务。护理工作应做好量化记录,作为护理费使用发放依据。对于实行公建民营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对特困人员供养经费实行专帐专户管理,原则上支出仅允许对公转账,不允许支取现金。
(三)推进转型发展。供养服务机构的创办、解散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鼓励各县(市、区)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服务用途不改变、供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形式引入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供养服务机构。举办方要与运营方签订权责明晰的合同,规范内部治理,明确权责关系。积极培育发展一批能够承担特困供养服务任务的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化的运营主体。在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盘活闲置床位,为社会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2022年底乡镇供养服务机构全部完成改造提升,增加日托、上门服务、社会养老功能,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更好满足区域内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四、供养服务机构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将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压实各级责任。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认真落实在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推进供养服务机构发展的牵头职责,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履职尽责,不断提升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三)细化落实措施。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压紧压实责任,努力把供养服务机构打造成供养对象的幸福家园和区域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真正发挥供养服务机构为老服务功能。
(四)加强监督检查。县(市、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加强供养服务机构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监管,确保我市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
焦 作 市 民 政 局 焦 作 市 财 政 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