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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焦作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营商办〔2022〕4号
焦作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现将《焦作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9月23日
焦作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1〕2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市直其他有关单位要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二)完善相关制度。各县(市、区)、各市直单位应对照《条例》要求,健全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台账登记、处理、监管、评价等工作制度,严格规范与中小企业的业务账款往来行为,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指导、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健全预防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机制,完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台账登记、逾期应付账款信息披露、逾期账款拨付等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二、健全相关机制,强化源头治理
(三)加强源头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应对照《条例》要求,建立预防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规范订立采购合同,合理约定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确保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大型企业在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时,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直有关单位)
(四)严格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编制本级预算。市直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在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中公开预算金额,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直有关单位)
(五)信息公开公示。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六)加快工程结算。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加快推进工程结算进度,适当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完善工程领域竣(完)工验收结算制度,明确验收期限,不得故意拖延验收。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七)加强《条例》宣贯。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咨询活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条例》的相关要求。新闻媒体、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强化舆论监督,共同营造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良好舆论环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直有关单位)
三、加强失信惩戒,强化约束机制
(八)公示失信信息。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载明其失信信息,并将已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管理类信息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河南焦作)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九)健全投诉机制。市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受理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应当及时将受理的投诉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交市直有关单位、县(市、区)政府处理。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十)发挥社会服务机构作用。各县(市、区)、各市直单位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合同拟定、财务管理等服务,不断提升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防范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十一)强化督促检查。市企业服务活动联席会议建立重点线索督查制度,对市直有关单位、县(市、区)区政府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工作执行不力的市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采取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处理。(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四、关于其他事项
(十二)企业划型认定。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已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小程序,为中小企业提供自测服务,企业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或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网址:www.smeha.cn)页面进行自测。
(十三)划型争议认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该中小企业所在县(市、区)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十四)参照执行范围。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条例》及本措施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要求执行。
焦作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