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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焦作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营商办〔2022〕6号
焦作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焦作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10月14日
焦作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22〕2号)精神,结合焦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委托或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其设立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纳入清单管理且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特别规定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采购以及对中介服务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凡经依法登记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本市开展中介业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等方式限定委托人选择范围。
第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提供中介服务,遵循诚信、公平原则,恪守从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中介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在各类开发区等区域内,由园区管委会或者所属的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单独评估。区域评估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各类园区管委会承担。
第二章 政府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自行或指定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取消本级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准入限制,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提供相关支持。
第九条 各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组织、监督本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各级审改牵头部门负责梳理和编制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建设、管理。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规范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指导制定和完善本行业中介服务指南和标准合同范本;协同参与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运行管理;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行业信用管理;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实行资质资格许可准入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资质资格许可实施管理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将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推送至“信用焦作”,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信用管理提供信用核查服务。对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及信用奖惩进行归集和共享。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不按规定公示收费内容和标准、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收费秩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章 协会引导与执业规范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各中介行业协会组织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细化本行业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指导本行业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监督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得聘用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兼职(任职),聘用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在广泛征求中介机构意见的基础上,主导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指南,明确中介服务的名称、依据、范围、对象、内容、方法、结论、法律效力和实施机构等,明确所需材料、工作程序、时限、成果、收费依据和标准、义务和责任、咨询投诉渠道等内容,制作办理流程图(表),为中介服务事项提供清晰指引。行业协会督促中介机构按照规范、标准的服务指南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据法定的或行业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进行公示。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和降低服务质量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业规程、执业标准、执业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一次性告知书、委托书、中介服务合同等办理中介服务事项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优化中介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中介服务的执业情况,对中介服务的法律后果终身负责。执业情况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合同等资料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具有竞争关系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正当中介服务竞争,不得达成有关服务价格、服务范围、服务地域等垄断协议。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本行业中介机构实施前款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执业人员不得以同一执业资格在多个同类行业中介机构任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受理服务委托的场所或平台和本机构的网站,公开下列信息,并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性:
(一)本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本机构的执业许可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许可;
(三)可提供的中介服务项目、所需资料、服务流程、办理时限;
(四)服务收费依据、标准和计算方式;
(五)服务投诉方式;
(六)信用等级。
第四章 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是指焦作市网上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中介超市统一建设,实行统一平台支撑、统一事项管理、统一入驻服务、统一网上交易、统一投诉处理、统一信用监管,实现全市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全部入驻中介超市,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另有规定以外,必须在中介超市按规则选取中介机构。因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的中介服务采购除外。
鼓励使用社会资金购买的中介服务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
第二十八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中介超市的建设、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分管领域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审查、行业监管和信用管理,建立评价淘汰机制,指导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中介超市的建设、运行经费保障,负责制定公布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经费保障政策,确保中介超市运行平稳有序。
第三十条 中介超市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常态开放、动态调整。中介机构登录中介超市系统按提示填报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与中介机构通过中介超市公平参与中介服务交易程序,遵守项目选取需求发布及提供中介服务的相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第三十二条 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中介服务合同履约完成的中介机构的服务成果质量、服务效率、依规收费情况、信用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或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委托人的,应当委托与自身职能、人员、财务等无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不得委托有不良信用记录(含异常经营名录)的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
第三十四条 在中介超市参与中介服务交易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中介机构,由中介超市运行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处理。中介机构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信息,在中介超市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服务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理中介服务机构违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信用评价、惩戒和淘汰等机制。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以及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可以要求其改正,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以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中介服务标的;
(二)中选中介机构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
(三)不依法或不按规定提供中介服务;
(四)擅自将中介服务事项转托、转包;
(五)违反相关收费规定;
(六)提供违法或者虚假的服务结论;
(七)故意扰乱竞选、交易秩序;
(八)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发现中介机构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以及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以及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根据监督检查、联合惩戒、投诉处理等,对未按照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中介服务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相关规定通过中介超市及“信用焦作”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九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与自身职能、人员、财务等有利益关系的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不作为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焦作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