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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焦作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7月24日

 

 

焦作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贯彻全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着力破解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突出难题,持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动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切实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

1.推进减税降费。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市范围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50%税额幅度的减征。落实国家增值税改革政策,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自2019年5月1日起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的总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基金可支付月数分别下降50%、20%及不下降,对可支付月数超过24个月的、费率下降50%,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的、费率下降20%,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的、费率不下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税务局)

2.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于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实施转型升级的,利用存量土地开展技术改造、提高容积率的工业用地,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全面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可按照20至50年弹性年期出让,允许各类园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各地政府)

3.降低用能和物流成本。降低用电成本,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范围扩大至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降低用气成本。认真落实收费公路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按规定积极推动降低过路过桥费用,治理对客货运车辆不合理审批和乱收费、乱罚款。合并货运车辆年检年审,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供电公司;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

二、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4.完善融资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制定专门面向非公有制企业授信政策,强化非公有制企业业务考核权重,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单列信贷计划,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实现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户数、投放双增长,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头雁”效应,2019年力争总体实现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30%以上。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推出“重点支持票据直通车”业务,对金融机构办理的单户单次签票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和单户单次签票金额3000万元及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续贷支持力度,加强续贷产品的开发和推广,简化续贷办理流程,支持正常经营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银保监分局)

5.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研究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追加机制,县(市)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逐步达到2亿元以上。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盈利性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其为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经济服务情况。落实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重点支持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收费较低的担保机构,引导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争取省级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对我市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进行支持,充分用好市应急转贷平台,化解中小企业资金“断流”风险。(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研究出台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意见,对企业上市挂牌涉及的项目审批、不动产变更、国有资产转让、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市、县两级建立“绿色”通道制度。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挂牌上市,组织中介机构深入企业进行一对一上市指导和服务,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1500万元奖励(通过河南证监局辅导备案、向证监会申报并被受理的,给予30%的奖励;通过证监会发行审核、获得批文的,给予30%的奖励;成功上市后,给予40%的奖励);企业借壳上市,注册地迁入焦作市,企业转板上市的,视为首发上市,享受上述奖励政策;企业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给予1000万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按照1:1的比例承担。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和展示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3万元。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募集长期限、低成本资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各地政府)

7.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纾困帮扶。开展惠企政策宣讲活动,深入千家企业开展政策宣讲,发放政策汇编和明白卡,详细解读涉企优惠政策,接受企业政策咨询,受理企业反映问题,指导企业用足、用活、用好政策。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行动,组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赴全国知名高校培训提升,系统学习战略管理、经营决策、资本运作、创新能力等方面知识,帮助企业家更新理念、提升管理水平。开展“纾困帮扶”行动,设立企业纾困受理窗口、增加企业纾困网上受理专栏和热线电话,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收集受理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定期转交各相关单位限时办结。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工作,建立“企业纾困360”工作成员单位联席办公机制,定期召开联席办公会议,研究助企发展帮困解忧工作,协调解决企业问题,督促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8.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度开发网上审批服务应用,加快推动市政务服务平台与省政务服务平台对接,2019年9月底前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在省平台“应上尽上”。推进审批服务事项加快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除涉密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2019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应进必进”。探索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材料、精简环节,2019年年底前,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提供的材料在2018年精简30%的基础上再减少30%以上,市、县(市)区各级100个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9.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通过减事项、简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推动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大幅提升,2019年基本建成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体系。将现有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由59项精简到40项左右,完善并联审批、模拟审批,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容缺办理”“多评合一”“区域评估”等模式,将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均压减至95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10.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支持河南德众保税物流中心(B型)申建综合保税区。深化大通关改革,推动口岸提效降费,进一步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持续提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力争2019年底前货物申报等主要业务应用率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焦作海关)

11.开展全市营商环境评价。围绕“以评促改”目标,引入第三方机构,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在全市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并把评价结果与年度目标考核绩效奖金、与评先选优、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三挂钩”,营造“人人参与营商环境、人人维护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四、提升非公有制经济竞争力

12.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成长为创新引领型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补,有效期内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省创新龙头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省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专项等重大创新专项项目,对新获评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政策,对首台(套)等创新产品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研究制定我市首批次创新产品认定标准及奖补政策,对主导制定新标准以及承担市级以上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经费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建立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的企业,按其年度研发投入申请一定比例的省财政奖补支持。对考核优秀的龙头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及建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省、市两级财政将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助。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对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博士后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提高基础研究项目间接经费占比,探索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大力培育龙头企业。研究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总部认定工作,获得认定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强化对市场潜力大、产品服务质量优的非公有制骨干企业的支持,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国家级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按期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县级财政可再给予适当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地财政各承担50%,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在项目建设、兼并重组、挂牌上市等方面制定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以上年末为基数,对年度应税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的大企业培育对象,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地政府)

15.支持企业招商引资。全面落实《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实施意见》(焦政〔2019〕4号),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取消准入限制,依据《中国制造2025》重点鼓励发展的十大产业以及《关于推进十大重点发展产业的实施意见》(焦发〔2019〕7号),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基础,重点鼓励外商投资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制造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推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应用示范推广,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企业,积极帮助其争取国家、省级财政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6.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充分运用跨境电商等方式拓宽销售渠道,支持建立境外营销服务体系。建立“走出去”服务清单,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项目信息、风险预警等便利服务。对企业参加国家及省组织的境外展会产生的展位费以及对企业投保一般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带动出口、加工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保险,我市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省财政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7.健全完善联系服务制度。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搭建政企制度化沟通平台,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凡是政府制定的涉企政策都要征求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家代表意见,充分吸纳企业的合理建议。建立政府部门联系行业协会商会制度。发挥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的优势,发挥工商联等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定期组织企业家座谈和走访,主动反映和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统战部;配合单位:市工商联、市有关部门)

18.保护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开展清偿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非公有制企业账款行动,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要主动对接协商,梳理拖欠账款,制定详细清偿计划,对欠款“限时清零”,严禁发生新的欠款。依法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审慎使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开展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发展、推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进行专项立案监督,对企业涉嫌犯罪案件“挂案”问题进行专项清理,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黑恶势力及职务犯罪,对涉企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情况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级法院;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地政府)

六、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一)强化组织协调。将各级各部门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考评范围。持续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创新活动方式,推动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效融合,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狠抓政策落实。强化政策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推动政策落实的具体措施,细化分解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定期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对各地政策落实及涉企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疏通堵点、痛点,推动政策落地落实。对非公有制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诉求办理不力的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三)强化监督检查。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和定期发布制度。加大涉企政策兑现监督力度,在涉企政策出台后,对政策的执行效果开展督查。规范涉企检查执法,有关部门每年要向政府报送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作检查计划,经政府批准后执行,没有上级明确要求的临时性工作检查一般不得开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政策执行严禁“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