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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相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做好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相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营商办〔2019〕5号)的要求,现决定对全市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主体
凡涉及营商环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都应纳入清理范围,由制订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营商环境相关地方性法规,由牵头起草部门或主要执法机关按程序提请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提出清理建议。
有关制度文件内容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部门之间或部门与各地之间政策不配套、不协同的,要以此次清理为契机,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推动消除“中梗阻”,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一)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指定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要认真梳理、查找问题,按时保质提出具体清理意见。
(二)市直有关单位要结合前期市政府办公室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对以市政府文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再清理,对未列入本次清理的规章及政策文件要一并列入,一起清理;对本部门制订的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要按照要求进行清理。
(三)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于2019年12月30日前,确定需要清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单及清理意见,填写《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将扫描件及电子版报送至市营商办邮箱。2020年3月25日前,完成修订或废止程序。
(四)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文件清理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后,将扫描件及电子版报送至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
市营商办邮箱:jzyshjbgs@126.com;
联系人:刘坤;电话:3569951 18839103265。
附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意见表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