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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印发施行

      为规范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印发《河南省营商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受理、调查处理或转办营商环境违法案件,定期将违法案件情况分析报告报上一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并对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好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转办的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线索类型

  《办法》明确,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案件线索主要包括:

  (一)市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投诉举报的;

  (二)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发现的;

  (三)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损害营商环境舆情事件,被新闻媒体曝光且有重大影响的;

  (五)通过巡视巡察、监督、检查等发现的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省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受理投诉举报网络平台。各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畅通、举报信息不可更改并留痕备查,并通过主流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受理范围、受理方式、所需材料、调查处理程序和时限。

 举报方法

  社会各界一般应通过网络平台、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起投诉举报,对情形简单的违法案件或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走访、电话等口头形式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下列投诉举报材料:

  (一)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主体的名称、投诉事项);

  (二)与投诉举报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书面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三)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举报的,应当提供投诉举报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以上反映情况及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投诉举报书、授权委托书应签名或加盖企业公章。

  受理标准

  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自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对属于本级受理权限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受理机关将受理及转办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受理的原因。超期未作出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对于投诉举报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补正。

  《办法》明确,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受理时间及投诉举报内容做好登记,不得随意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

  处理意见

  《办法》规定,对违反《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分,有关部门不给予处分的,由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下达《处分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对有关部门仍未予以处分的,由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提请监察建议书》,提请同级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省级以下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营商环境违法案件的,由上一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受理;情节严重的,由上一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对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调查处理的,或者处理结果严重违法、显失公正的,由同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依法调查处理或重新调查处理;拒不改正的,由同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