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某制药公司以被告濮阳某药房及其分店的企业名称、店内装饰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18件涉商标权诉讼案件,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8万元。
该批案件系濮阳地区受理的首批涉医药行业知识产权纠纷系列案件。承办人杨法官首先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初步证据,厘清案件情况。在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情况下,主动与原、被告双方取得联系,通过电话、微信耐心反复沟通释法明理。起初被告的情绪较为激动,在法官反复多次地耐心倾听劝说下,被告强硬的态度渐渐缓解,承办法官“趁热打铁”,继续从“法、理、情”三个方面着手劝服被告。最终促成双方于12月7日开庭当日就该18起案件达成庭前和解,并当庭履行完毕。案件从立案到履行仅用时26天。(濮阳营商环境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