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本市政策

焦作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焦作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型的 通知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车型,提升出租汽车行业形象,为乘客提供更加舒适的乘车环境,经报市政府同意,参考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出租汽车运营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技术指标,现就进一步规范焦作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我市出租汽车具体车型限制,由购车人自主选择具体车型,任何单位不得干涉,但需符合相关要求。

    二、车辆出厂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2、应为四门三厢结构轿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排量在1.5L或相当于1.5L以上(含1.5L),固定式硬顶。

3、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认证和强制性产品3C认证。车辆各项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应与《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或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一致。

4、应配备具有制冷、加热、换气功能的空调。

5、纯电动车参考GB/T28382“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标准,续航里程300KM以上,充电时长4小时以内,电池循环寿命不少于1500次。

6、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我市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规定,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车身颜色应为上蓝下银灰,车辆外观标识应符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四、裸车价格不低于6万元。

五、车辆技术指标规定如与国家标准委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标准委规定为准。

六、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严格执行本通知精神,尊重车主选择,不得指定或限购车型。同时各出租汽车公司要加强管理,大力宣传,正确引导,将此通知在明显位置进行张贴,切实做好宣传工作。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12月28日下发的《关于规范我市出租汽车选型的通知》(焦交257号)文件废止。

                                

                               

                                 焦作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7月5日

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