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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焦作市气象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市)气象局,局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中国气象局、省气象局有关通知的要求,持续深化气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减证便民”,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焦作市气象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盖章]

 

                                  2021年4月28日

焦作市气象部门全面推行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行气象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中国气象局、省气象局有关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焦作市、县(市)气象局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焦作市、县(市)气象局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气象局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气象局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自2021年5月1日起,以下证明事项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

开展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需要申请人提交的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工作流程

1. 焦作市、县(市)气象局告知。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可参考附件,并在行政服务中心、河南政务服务网和门户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 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焦作市气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焦作市气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焦作市气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邮寄或者通过网上政务中心提交给焦作市、县(市)气象局。

3. 承诺书的留存。申请人应当向焦作市、县(市)气象局提交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焦作市、县(市)气象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4. 审批决定。气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后,审查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出具《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告知书》,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申办。

5. 不适用告知承诺。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或差的,不适用告知承诺。

6. 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焦作市、县(市)气象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二)强化事中事后核查

焦作市、县(市)气象局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审批时限内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应立即终止许可办理程序。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应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且申请人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信用监管

全市气象部门要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要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要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四)做好风险防范

全市气象部门要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许可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气象部门要深刻认识和理解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重点工作内容,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细化方案、健全机制,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宣传培训

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重要举措。要做好气象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举措的宣传、培训和解读,宣传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和实施效果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抓好督促检查

市局法规科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监督检查,将相关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及时、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各县(市)气象局要注意总结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焦作市气象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