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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民政局《关于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的通知》(豫民函〔2019〕7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宜。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情况。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可按照备案要求进行养老机构备案。
二、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
养老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在举办者进行政策咨询和办理登记备案时告知设置养老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登记备案要求和相关流程,提供登记备案的样张和网上下载渠道,指导其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告知承诺不实和失信面临的严重后果。
(一)设置养老机构备案权限
1.县(市)区民政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养老机构备案。
2.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市民政局实施设置养老机构备案。
(二)养老机构登记
登记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经营性养老机构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事业单位养老机构的向编制部门申请。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化“放管服”加快推进“一门、一网、一次”的工作要求,具备统一办理条件的,可向属地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申请。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统一对外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后按照申请登记的性质转相关部门。申请登记公益性养老机构的转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事业单位养老机构的转编制部门。登记机关应当规范养老机构名称,非编制部门登记养老机构禁止出现福利院、福利中心、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名称。
1.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简化办理流程,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征求养老服务部门的意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设立经营性和事业单位养老服务机构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编制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发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后,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或发布企业(事业)单位相关信息(名称、类型、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联系人及其通讯方式等),及时上传至信息共享平台,便于民政部门及时了解或下载,并督促指导其做好备案工作。
3.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等有关要求的,简化手续,可不再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直接向原登记审批部门申请在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医疗机构原有医疗床位改为养老床位的,须经卫生健康部门同意。
(三)养老机构备案
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应主动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已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增加养老服务内容的,可直接到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
1.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指导申办单位(人员)填报《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等备案文书。
2.具备条件的可由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统一接受并初步检查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材料不全的告知其所需补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及时转交民政部门受理。
3.民政部门在检查备案材料时,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如无问题应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同时,发放运营基本条件告知书、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备案办理工作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4.民政部门在获知本辖区内企业(事业)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登记1个月后仍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特别是已开展服务的,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
5.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办理登记和备案变更手续。
(四)统一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编码
民政部门要对登记和备案的养老机构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参照区划代码规则按照9位数编码,第1—2位为省级代码,第3—4位为市本级代码,第5—6位为县(市、区)代码,第7—9位为本辖区养老机构序列号。如: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某某养老院编号应为“410802001”。
三、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实施养老机构备案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法备案后的养老机构必须将《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备案承诺书》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纳入养老服务质量检查的范围。
(一)持续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服务质量监管、处理投诉举报等工作,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备案载明事项和承诺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加强养老机构安全、消防、卫生、服务等日常监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养老机构运营状况和监督检查结果,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治。同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创新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机制。1.积极协调同级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辖区内养老机构的专项监管,对建筑、消防、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等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排查,并做好相关问题整改。2.日常检查中发现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3.督促指导街道(乡镇)落实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属地责任。
(三)推进建立养老服务信用管理制度。推进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全链条管理,推广使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修复等,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和红黑榜发布制度,将信息在焦作信用平台公示并推送至信用中国网。养老机构承诺不实、失信,不积极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取消财政补贴资格,不断完善社会舆论监督制度,通过媒体宣传守信机构和曝光失信机构。
四、做好相关法规政策修改和宣传引导
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是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依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抓紧对建设运营补贴等与许可管理直接相关的配套政策进行修订完善,确保不因行政审批改革造成政策断档。下一步工作中,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将政策修改的主要内容、改革措施等,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介多途径开展宣传,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及其家属理解掌握。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市民政局,以便尽快改进工作措施。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3.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4.设置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5.扶持养老机构政策措施清单
6.设置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