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本市政策

焦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焦作市民政局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焦作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和河南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转发国家4部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现就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备案政策宣传和工作督导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和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审批备案、养老机构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通过政务网站、办事服务窗口、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的需要和条件,在审批备案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方面,为其提供准确、详细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

二、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一)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根据《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要求,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养老机构申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规定,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举办人应当在申请执业登记前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依法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办人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三、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医疗机构原有医疗床位改为养老床位的,应当提出申请并由其登记注册的卫生健康部门出具床位变更批复文件,作为养老床位备案依据。相关备案材料按照《焦作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焦民2019163)要求落实。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

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

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

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四、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

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各县(市区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未设立政务服务机构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环境。对于举办符合医疗机构备案条件的新建医养结合机构,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民政局制定统一的设置医养结合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等样本,并制定备案工作流程图(见附件),供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参考使用,方便申办人到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或登记备案手续。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让申办人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民政、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分别负责对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及内设医疗机构实行备案制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医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指导、监管和考核;民政部门要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医养结合机构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根据卫生健康委和民政局对医养中心建设的硬件和软件要求,由医疗保障局牵头,会同卫生健康委和民政局对医养中心的级别认定进行动态调整,依法严格监管

附件:1.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书

      2.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承诺书

      3.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4.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5.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登记备案流程

      6.市级扶持政策清单

 

 

焦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焦作市民政局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焦作市医疗保障局  

                            

2020925